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规范档案行政审批行为,保证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1)《行政许可法》“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本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点在本局,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由内设机构——政策法规科统一接受办理。严禁本局其他工作人员不通过政策法规科受理任何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统一的文书表格,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局许可的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文字材料。
(4)本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5)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本局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转告相关内设机构应办理或组织有关内设机构联合办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统一送达申请人。
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1)本办法所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本局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对被许可人准予从事许可活动材料的抽样检查;
B.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实地监督检查;
C.对关系国家安全、秘密的档案的定期检查;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3)本局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本局监督检查记录。
(4)本局在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资料和材料。
(5)本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工作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6)本局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听证
(1)本局应将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本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地和攀枝花档案信息网上公示,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本局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本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本局应当根据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许可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许可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业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材料。
D.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本局经登记、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4、根据法定要求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本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本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政要求且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听政条件的,本局应当组织听政。
6、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本局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卖、转让档案内容复杂特殊或数量较大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经审查,本局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