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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档案局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致使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三、执法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本局对各县(区)档案局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期限;处理结果显失公正;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责令其纠正。

五、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当依法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本局或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离岗接受培训、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本局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

()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执法范围和权限越权执法的;

(三)玩忽职守,丢失、损毁办案材料,把关不严,致使错办案件的;

(四)利用职权在执行公务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受贿或索要财物的;

(五)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六、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过错责任追究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由于办理人或办案人在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办理人或办案人责任;

(三)负责审核审批人员,对发生的错误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

(四)批准人不负责任作出错误决定,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在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时,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七、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执法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行为,积极配合对错案的查处,使错案及时得到纠正,挽回损失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

八、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

(三)拒不承认过错,对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阻碍对错案的查处的;

(四)故意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九、发现档案行政执法过错的渠道:

(一)复查的执法案件;

(二)本级法制监督部门交办需纠正过错的案件;

(三)省档案局行政复议后需纠正过错的案件;

()当事人申诉或群众投诉举报;

(五)执法检查发现有过错的;

(六)其他有关渠道反映有过错的。

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员违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犯法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因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攀办发[1998]1号文等规定需要由本局给予赔偿的,本局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员承担年工资的530%,作为赔偿费用的基础部分。

十二、错案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或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在申请、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