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保障档案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攀枝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和县(区)档案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档案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采取的档案行政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无正当理由拒办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认为市、县(区)档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对涉及档案权属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本局又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对复议申请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范围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的,本局不再重复受理。
八、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政策法规处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可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由政策法规处记录在案,并发给同意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国家和我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进行。
十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十三、政策法规处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后,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复议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向分管局长汇报审查情况,再经分管局长对复议研究复审后,报经局长同意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局长决定召开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由局长直接签署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策法规处送达当事人。
十四、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本局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执行完毕后,由政策法规处填写复议案件结案表,将完整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实行一案一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