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系统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攀枝花市档案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4-2008年)》、《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档案局对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档案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纳入市档案局对各区、县档案局综合目标考核计算相应分值。
第六条 各区、县档案局应根据市档案局、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县档案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依据为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及其责任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的《攀枝花市县(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市档案局监督检查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攀枝花市县(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每年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自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档案局提交自查报告及《攀枝花市县(区)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
(二)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市档案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或书面调查等方式,于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根据市档案局监督检查情况和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过错或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不力的单位,由市档案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由攀枝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