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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档案局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0-03-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五)负责全市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推广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

3.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责任主体

档案局 档案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档案馆已鉴定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进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所提交材料齐全应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档案科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延期开放时限应根据具体档案进行个别认定。

3.决定公布责任:对予以申请延期的档案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延期决定或不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并予以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16799

 

 

 

 

 

 

 

 

 

 

表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档案局 档案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16799

 

 

 

 

 

 

 

 

 

 

表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档案局  档案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16799

 

 

 

 

 

 

 

 

 

 

表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档案局  档案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涂改、伪造档案的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16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