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局权责清单(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8-12-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五)负责全市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推广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 3.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
表2-1
序号 |
46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2
序号 |
46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的有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3
序号 |
46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涂改、伪造档案的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4
序号 |
46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省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5
序号 |
46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企事业组织或者人个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6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出《档案行政执法建议书》或《档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公示检查结果。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7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社局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攀枝花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人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8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所提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科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拟销毁档案数量较大或门类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决定公布责任:完成销毁档案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领导复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9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5个工作日内,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对档案的损失进行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 5.执行责任:按照决定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10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责任主体 |
保管利用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攀枝花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审查表》,依法进行利用登记,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3564 |
表2-11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经审查合格后,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12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违法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 2.审查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室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调查责任:市档案局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
表2-13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3.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6955 |
表2-14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业务监督指导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违法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 2.审查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室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调查责任:市档案局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64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