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简要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5-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有关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石,是政府重要的文化事业机构,承担着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重要职能。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正),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国家档案馆在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与管理做了原则规定。1996年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对上位法作了细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在档案馆及档案资源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开放与利用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如档案信息化建设滞后,重大活动档案收集不规范,公共服务功能和现代化水平亟待提升,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等。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原则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与保护规范。
国家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档案馆功能实现的前提。《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从规划、用地、设计规范等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强化了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源的保护;第三十六条对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了国家档案馆馆藏资源的收集。
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馆功能的根本保证。《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移交与接收;第十一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做了专门规定,并在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重大活动的范围;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向社会征集和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等措施。第十三条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的整合。
(三)完善了国家档案资源的保存与保护制度。
一是强化档案安全与应急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专业保管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
二是明确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内容。《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建设全省国家档案馆数字档案资源共享平台、数字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备份保管做了具体规定。
三是加强馆际合作、扩展档案资源共享范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了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开放和利用馆藏资源,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资源的具体程序和范围等内容。为方便公众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民生档案的服务方式,第三十一条明确: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工龄、获奖荣誉、房产等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的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