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1-05-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管理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五)负责全市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推广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 3.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科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领导审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4.告知(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及时送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及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及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及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及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及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况轻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并将检查记录归档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送组织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工作,所提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档案管理科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拟销毁档案数量较大或门类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决定责任:科室完成销毁档案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领导复审,并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0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案件,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环节, ,指派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损失鉴定责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档案价值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组织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2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3.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3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违法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调查责任:市档案局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4
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2.审查责任:科室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初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领导审定初审意见,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5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的查处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决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分种类、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6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的查处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决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分种类、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7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的查处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决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分种类、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8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的查处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决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分种类、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
表2-19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的查处 |
责任主体 |
档案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决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分种类、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6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