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政府,钒钛新城(钒钛高新区)、攀西科技城(花城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6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聘请管理工作,完善柔性引才制度,充分发挥顾问专家的决策参谋和攻关克难作用,聚智聚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以市政府名义面向市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 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和重要社会事业领域高端智力需要,聚才引智助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聘请范围和选聘条件
第四条 凡与我市“一二三五”总体工作思路,做实“钒钛、阳光”两篇文章,推进“两城”建设和“一枢纽五高地”建设,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均可聘请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政府顾问选聘对象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对某学科领域研究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把握我市经济、社会、科技领域发展重点和趋势。
(三)政府特聘专家选聘对象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并进行推广应用;能够解决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竞争力。政府特聘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四)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不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公务员退休后,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聘任为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等行业领域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服务;
(二)对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提出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及对策措施;
(三)宣传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攀枝花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四)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政府特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等行业领域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进行技术指导,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宣传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攀枝花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四)应邀到我市开展技术讲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每年不少于2次。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印发选聘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印发聘请通知,组织开展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选聘工作。
(二)对接聘请人选。市级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发展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实际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与拟聘人选对接,达成聘请意向。
(三)统一组织申报。拟聘人选由本系统或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统一收集申报,填写《聘请政府顾问(政府特聘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资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聘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人选由主管部门(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
(五)审批聘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书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聘书。
(六)签订协议。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单位)与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权利义务、聘请时间、相关待遇等内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聘书送达。各主管部门(单位)及时送达聘书,原则上应在邀请顾问专家来攀出席重大活动、开展考察调研、进行技术指导时由政府领导颁发,也可以通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登门拜访的方式送达。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2年。每次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20名,其中政府顾问10名,政府特聘专家10名。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首次聘请程序相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聘请工作;安排部署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考核评价工作;汇总整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信息,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信息库,协调同行业领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定期座谈会议制度,加强市政府与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合作企业、机构开展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活动;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工作档案;及时整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信息,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工作协议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业绩贡献、技术创新、引领带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和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核拨工作津贴补助并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政府顾问和特聘专家工作职责的;
(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津贴补助。市财政给予政府顾问每人每年2万元、政府特聘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津贴补助。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需进行奖励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单位)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薪酬待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若参与我市项目合作,主管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薪酬待遇保障,按照项目合作相关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以及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激励方式。
(三)保障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为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等保障服务。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可按《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入住人才公寓、科研配套经费等柔性引才政策。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情况,将工作津贴补助拨付各主管部门(单位),各主管部门(单位)应专款专用及时将工作津贴拨付给顾问专家本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顾问专家聘请制度,建立柔性引才用才机制,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汇集高端智力助推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