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4-05-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规范我馆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未开放档案的作用,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国家规定开放期限和虽已到开放期限但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本馆未开放档案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查阅利用。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本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应向本馆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需填写《攀枝花市档案馆档案利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本馆审查同意后办理。利用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经本馆领导批准,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及适用范围。
(一)公民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与本人有关的证明性未开放档案,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利用,必要时还需报请本馆领导审批。个人查阅利用应遵循不威胁国家安全、不妨碍公共安全和涉及第三方隐私及著作版权的原则。
为保护个人隐私,代查档案,须提供被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公民查询已死亡人员的相关档案,原则上由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查阅。
(二)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本单位已移交进馆的未开放档案,需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有效身份证件,经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利用。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社会团体组织等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未开放档案,需出具本单位介绍信(明确查阅人姓名、查阅目的和范围)和利用者有效身份证件,并向本馆提出申请,经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利用,必要时还需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四)纪委监委、巡视巡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部门办理案件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需出示工作证件、相关机关单位办理案件的介绍信,并向本馆提出申请,经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初审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五)律师在调查收集和案件有关的特定证据时,需要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的,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许可查询的范围),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并向本馆提出申请,经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初审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六)因学术研究需要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的,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查档人姓名及身份、查档目的及范围)、工作单位介绍信、课题立项审批文件(需加盖工作单位公章),课题未立项的,应提供经单位审核证明的写作提纲和查阅范围。由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协助其确定所需材料后,报请本馆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还需报请馆长审批。
六、利用和复制本馆未开放档案,需按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本馆有权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的,本馆有权拒绝提供。
七、本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实行内容审查制。档案移交单位已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按移交单位意见办理;未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本馆视档案内容的重要性、敏感性、发布范围、知识产权属性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其中,因学术研究、举办展览等可能涉及公开、公布档案及档案内容的,均需先征得相关立档单位同意后,再向本馆提出申请。
八、本馆按照以下方式征求相关单位的未开放档案利用意见:
(一)档案移交单位明确,且工作职能未调整的,征求原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意见。
(二)市委、市政府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利用意见。
(三)普发性文件,征求发文单位的利用意见。
(四)联合发文的文件,征求主办单位的利用意见。
(五)因机构变化工作职能调整的,征求现承担该项工作职能单位的利用意见。
(六)移交单位已撤销,且无法找到主管部门的,由本馆组织研究并提出利用意见。
九、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遵守本馆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在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指定地点、按指定方式利用。单位和个人需要复制档案的,需向本馆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本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十、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及扩散、转借、售卖本馆未开放档案复制件及摘抄内容,严禁携带出境。以公开出版、论文撰写、展览展陈为利用目的的,须签署《攀枝花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承诺书》。
十一、利用涉密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制度由攀枝花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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