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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4-05-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本馆保存的档案,必须严格利用档案的范围,不得摘录、复制与申请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内容。

二、查阅、摘录、复制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须按照《攀枝花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三、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翻拍等方法复制档案的,均应向档案馆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四、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尽量和逐步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均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须经馆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外借。

五、公民和组织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介绍信上要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在利用大厅查阅。

六、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如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均可到本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七、利用者利用档案时须认真填写《攀枝花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申请表》,必要时需签订《未开放档案利用承诺书》。

八、馆藏档案文件版权归本馆所有,任何利用者不得将抄录复制的档案文件擅自公布或出版。如需出版有关档案内容,必须按照规定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九、利用者必须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档案文件中的内容。

十、利用者查阅、摘抄、复制档案,要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圈点、批注、勾画、涂改和损毁、抽取原件,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核: 江丽   责任编辑: 付梅